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