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项目推荐名单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异议的,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需要重新评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评审。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