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一条有效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评审工作由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实施。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项目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项目,应当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