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可以向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可以向市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提出建议或者推荐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实物、图片、音像等资料。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