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从境外进口的犬只,应当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动物检验检疫证明。引进后,应当至少隔离观察三十天,期间发现异常时,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