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三条有效实行养犬登记制度。犬龄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办理场所,并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免疫接种与登记在同一场所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