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的科普教育、生态文化宣传和舆论监督,促进公众了解天然林资源和价值,增强公众保护天然林的意识,培育和弘扬生态文化,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