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