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开展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鼓励引导村(居)民委员会订立乡规民约,培育村(居)民爱林护林的生态道德和行为准则。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认养等方式参与天然林保护修复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