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