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