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鼓励开展天然林保险业务,提高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天然林保险提供保险费补贴。划定为公益林的天然林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投保,划定为商品林的天然林由管护责任主体自愿投保。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