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修复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对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环境脆弱区域内,划定为商品林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天然林,可以采取赎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取得所有权或者经营权,逐步将其调整为公益林。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