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对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环境脆弱区域内,划定为商品林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天然林,可以采取赎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取得所有权或者经营权,逐步将其调整为公益林。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