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修复第二十九条有效国有的天然林管护责任主体为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集体所有的天然林管护责任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有的天然林管护责任主体为天然林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天然林,经林权所有者同意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管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管护,履行管护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