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修复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天然林保护修复的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科学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对更替、择伐、渐进、封育、促进复壮等天然林修复方式的研究和示范。鼓励和支持天然林保护修复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国际交流合作,引进先进理念、技术和人才,开展专业技术培训,促进科技成果应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