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天然林保护范围内的宜林荒山、林中空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冠下等区域,采取播种、植苗、扦插等补植补造的方式,逐步恢复林草植被。

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以造林方式进行生态修复的,应当保留原生植被,禁止烧山开垦和全垦整地造林。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