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具备天然下种或者有萌蘖能力的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灌木林地以及乔木林、竹林,通过封育措施,保护并促进幼苗幼树、林木的自然生长发育。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封育期,明确封育范围、面积和措施,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