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林分密度过大、目的树种不明确的天然幼中龄林,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森林抚育,采取抚育采伐、补植、修枝、浇水、施肥、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措施,改善林分结构和生长条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