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修复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林分密度过大、目的树种不明确的天然幼中龄林,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森林抚育,采取抚育采伐、补植、修枝、浇水、施肥、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措施,改善林分结构和生长条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