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修复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生态功能退化并且难以自然恢复的天然林,采取封育和补植为主的修复方式,逐步恢复其生长趋势,提高生态功能。修复退化林应当科学选择修复方式,加强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避免其生境破碎化。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