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修复第二十条有效重点区域的天然林实施永久保护。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健康的必要措施外,禁止其他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占用重点区域的天然林地。在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实施国防、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