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以及生态区位重要性、自然恢复能力、生态脆弱性、物种珍稀性等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将下列天然林分布区域确定为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一)未经开发利用保持自然状态的原始林区;

(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

(三)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四)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五)重要湿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

(七)需要划定的其他天然林区域。

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