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修复第十七条有效天然林保护修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二)严格控制天然林地转为其他用途;(三)划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分区施策;(四)严格落实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措施;(五)对退化、受损天然林进行生态修复;(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