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协会、商会类组织应当依法开展活动,加强自律管理;反映中小企业会员合理诉求,开展纠纷和争议调解,依法维护中小企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和服务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开拓市场。

协会、商会类组织不得以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达标、评比、表彰、评优、升级、鉴定、考试、考核等活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