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八章 权益保护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和处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严格执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不得对中小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接受指定服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