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中小企业创新推介活动,向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推介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等。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