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科学仪器设施、平台,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帮助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采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或者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向中小企业转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识成果或者提供技术支持。

县级以上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以及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展产学研项目交流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