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运用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通过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创新生产方式,提高生产效率,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提供基础条件,引导基础电信企业、大型互联网龙头企业通过生产协作、开放平台、共享资源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