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设立技术中心、研究开发中心等研究开发机构,提高企业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对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进行实质性改进的自主创新能力。

中小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活动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下列情形的实行税前加计扣除:

(一)人员人工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

(三)折旧费用;

(四)无形资产摊销;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其他相关费用。

经认定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贷款贴息或者奖补等扶持政策。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