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