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创业指导,为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等服务。

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本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展创业教育,设置创业教育课程和模拟创业平台。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