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孵化基地、原创品牌培育基地、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为创业者提供经营场地和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