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风险补偿、资本注入等多种方式,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

支持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设立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