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三章 融资促进第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风险补偿、资本注入等多种方式,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支持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设立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