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直接融资。

支持在境外投资经营的本省中小企业在境外融资发行人民币债券。

支持本省中小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支持已上市的中小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发行优先股等形式扩大融资规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