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大型国有企业、政府采购平台、银行等机构接入人民银行应收帐款融资服务平台,减少确权时间,降低确权成本;鼓励核心企业开具商业汇票替代应付账款,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便利。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