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享受生活补贴的居民委员会成员,连续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离开居民委员会工作岗位后无收入的,应当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其生活补助费的具体办法和经费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