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及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也可以根据情况从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