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居民委员会对其兴办的生活服务事业和生产企业所取得的收益,主要用于发展便民利民的生活服务事业和生产企业,用于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助和改善办公条件。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