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居民委员会兴办的生活服务事业和生产企业,由居民委员会进行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上收、平调、挪用或侵占。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