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居民小组长由本组居民推选。居民小组长在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执行居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办理本组事务,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