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四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第八十五条有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2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