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Chapter 4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Section 4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Article 85In force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Laws ·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 In force from March 12, 2022Article 8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