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以商业为目的使用注册登记园艺植物新品种的单位、个人,都必须与注册登记人订立书面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的单位、个人不得向合同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注册登记品种的繁殖材料。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