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对已受理注册申请的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予以公告。已受理注册登记的园艺植物新品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提出书面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注册机关给予注册登记,发给注册登记证,予以公告,并通知注册登记人缴纳年费;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注册登记。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