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腔艺术保护传承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教育、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推广秦腔艺术,加强秦腔艺术的省际交流、剧种交流、国际交流,不断提升秦腔艺术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秦腔艺术宣传报道,通过设立专栏、专题节目,制作视频等多种方式,展演、品鉴兼具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的优秀剧目和活动,营造秦腔艺术保护传承发展良好氛围。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