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秦腔艺术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广播电视、文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秦腔艺术保护传承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