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秦腔艺术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秦腔艺术保护传承发展等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