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腔艺术保护传承发展条例/第四章 创新发展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营秦腔院团和群众性秦腔组织的支持、规范、引导,通过培训辅导、组织展演、购买服务、项目资助等方式扶持其健康发展,鼓励其开展经常性群众演出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