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秦腔艺术代表性传承人给予场所、经费等支持,保障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秦腔艺术代表性传承人选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程序执行。

县级以上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秦腔艺术代表性传承人储备名单。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