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悠久、享有盛誉、具有代表性的秦腔艺术品牌的保护。

秦腔艺术品牌保护办法和秦腔艺术名团、名家、名剧保护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