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秦腔艺术保护传承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美学、艺术价值的秦腔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场所:
秦腔艺术的代表性剧目、流派、唱腔、方言、音乐和传统表演技艺及相关知识产权;
与秦腔艺术相关的乐器、服饰、道具等制作技艺;
与秦腔艺术相关的历史性建筑设施、文献档案、影音资料、器具实物;
秦腔艺术特有的传统习俗;
与秦腔艺术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前款规定的保护传承对象,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