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腔艺术保护传承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秦腔艺术理论研究、创作表演、传播普及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